科目:案例分析                                                              班级:土建/安装

1、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分析题3

1、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分析题3 
【例题题目:】 
某项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单价位18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业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6-3。

63                      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月份

1

2

3

4

5

6

完成工程量(m3

800

1000

1200

1200

1200

500

累计完成工程量(m3

800

1800

3000

4200

5400

5900

问题:
1. 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 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 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与前几个案例相同外,主要增加了根据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的精神,处理工程预付款的预付与扣留方法,以及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情况下,合同定价的调整方法等。

【解题:】 
问题1:

解:

估算合同总价为:5300×180=95.4万元

问题2:

解:

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5.4×20%=19.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9.08÷3=6.36万元

问题3:

解: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14.4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

第1个月不予付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000×180=18.0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0×0.95=17.10万元

13.68+17.1=30.78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30.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 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 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900 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 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5900-5300×(1+10%)=70 m3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为:70×180×0.9+(500-70)×180=8.87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8.874×0.95=8.4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8.43=2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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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分析题2 
【例题题目:】 
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该期为2年,第一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 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设备费62.5%考虑;

(3)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 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 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6) 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得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见表6-2。

62                        工程结算数据表                        单位:万元

月份

16

7

8

9

10

11

12

计划完成

建安工作量

1100

200

200

200

190

190

120

实际完成

建安工作量

1110

180

210

205

195

180

120

业主直供材料设备的价值

90.56

35.5

24.4

10.5

21

10.5

5.5

问题:
1. 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 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 1~6月以及其他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4.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代表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考核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按月结算款等知识点与案例一基本相同外,还增加了对业主提供材料的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对承包商未按计划完成每月工作量的惩罚性处理方法,以及应签证工程款和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的关系等。

【解题:】 
问题1:

答: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200×25%=550万元

问题2:

答: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为:

2200-550/62.5%=2200-880=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

1100+180+210=1500万元>1320万元

问题3:

答:

1. 1~6月份:

1~6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100×(1-3%)=1076.7万元

1~6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076.7-90.56=986.14万元

2.7月份:

7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200=10%

7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80(3%+5%)=180-14.4=165.6万元

7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65.6-35.5=130.1万元

3.8月份:

8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0×(1-3%)=203.7万元

8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500-1320)×62.5%=112.5万元

8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203.7-112.5-24.4=66.8万元

4.9月份:

9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1-3%)=198.85万元

9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05×62.5%=128.125万元

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98.85-128.125-10.5=60.225万元

5.10月份:

10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95×(1-3%)=189.15万元

10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95×62.5%=121.875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89.15-121.875-21=46.275万元

6.11月份:

11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11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

11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80×62.5%=112.5万元

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4.6-112.5-10.5=51.6万元

7.12月份:

12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20×(1-3%)=116.4万元

12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20×62.5%=75万元

12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16.4-75-5.5=35.9万元

问题4:

答:竣工结算时,工程师代表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80×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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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分析题3 
【例题题目:】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 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因地下障碍和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索赔问题等。

【解题:】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 ,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自己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 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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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分析题2 
【例题题目:】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 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 甲方承担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区XX街X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高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水曲柳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 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末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有关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合同条款签订中易发生的若干问题,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末规定的承包商义务,但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如何处理。

【解题:】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 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 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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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分析题3  
【例题题目:】 
背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布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注意:若将背景中正确的内容当作错误进行分析,每项扣1分)。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中标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其中特别要注意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达到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是采取“到达主义”,而是采取“投邮主义”,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生效,就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解题:】 
问题1:

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答: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 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布其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2. 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 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 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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